2007-12-20

关于许霆ATM机案的一些看法

关键字: 许霆案
       广州《新快报》前天的报道引起了轩然大波——去年4月,在广州工作的许霆在一台ATM上取款时发现,取了1000元人民币后,ATM却只在卡里扣划了1元。许霆趁此机会,取款17.5万元。近日,广州市中级法院以盗窃罪判其无期徒刑。 
     法院的判罚依据是:按照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,盗窃金融机构,数额特别巨大(3万元到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)的,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。 

        网上的争论很多,很多网民拿这个案子的结果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案件比较,觉得不公,还有的人说如果少判几年,争议

就没这么大了。但问题不在这里,如果许霆真的是盗窃金融机构,被判无期也是合法的。至于是否公平,那就是立法上的问题了,怪不到法官头上。
       
        在这里讨论的是许霆的行为真的构成盗窃罪么?
       首先,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。这样是防止法官随意类推适用法律,造成公民无法预知自己的行为是否合
法。这个原则如果被破坏了,人民就成了法官手下任凭宰割的羔羊了。很多人的思维是许霆的行为是恶意的,并且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了,所以应该是犯罪。然后在刑法里找个罪名给按上。这种思维明显违背罪行法定原则。
   
          然后来分析一下许霆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基本构成要件。
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。这儿有个关键概念是秘密窃取
。 “窃取”顾名思义,就是未经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同意或交付,但取款机吐钱的过程就是一个交付的过程,可以认为是银行
在履行其对客户的义务行为,何来秘密之说?何来窃取之说。至于交付的结果出错,那就是银行方面的失误,与客户何干?所以窃取不成立。
   
    有人说这个应该算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,但这两种罪的犯罪行为模式一般如下:
    欺诈行为→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→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→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→被害人的财产损失。

    其要点是欺诈行为,也就是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而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。这两者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。现在的问题是被害人(以ATM机为代表的银行)产生了错误认识,但是由于行为人引起的么?不是,是它自己的问题。所以诈骗罪也不成立。


    综上所属,被告人应该无罪。这个最多算个民事的不当得利,银行最多动用民事方法,追回财产,至于能否追回还应该看银行方面举出的证据是否有说服力。

    但分析案件的背后,是什么力量推动法官对这个案件做出这样有明显漏洞的判决?银行系统有这样严重的问题,为什么银行
还敢毫不忌讳,大动干戈?
    我们一向宣传的一个概念就是银行是国有银行,代表的是国家利益,代表的是人们利益。但事实上导致的结果就是我们的银
行没有一点服务意识,而我们的老百姓还一直要为银行的坏账死帐买单。因为国家是不会让国有银行倒闭的,国有银行有恃无恐,根本不把储户放在眼里。要不然这么严重的系统漏洞,银行敢这样大动干戈?用户把钱放到银行的首要原因就是安全,但如果银行的系统有这样的漏洞,ATM机器能多取出钱来,谁能保证不会少取出钱?要是我取1000,只给了我1块,你的系统记录的是1000,我找谁去要?谁敢把钱存在这样的银行?但我们的银行不怕这个,这次就是要抓个典型,杀鸡给猴看,看看以后如果我的取款机再坏了,谁还敢取钱?哪怕我的系统烂透了,天天给你免费送钞票,你敢收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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